1.采用国际单位制以米(m)、厘米(cm)和立方米(m 3 )为计量单位。
②直径检量:通过小头断面中心,先量短径,再通过短径中心垂直量取长径,不带皮检量,如短径不足26cm,其长短径之差2cm以上或短径26cm以上,其长短径之差4cm以上的,以其长短径平均数,经进舍后为检尺径。长短径之差小于上述规定的,均以短径进舍后为检尺径(见GB144—95《原木检验,尺寸检量》)。
A)检尺径自4~12cm的小径原木材积由公式V=0.7854L(D 0.45L 0.2) 2 ÷1000确定; B)检尺径自14cm以上的原木材积由公式V=0.7854L〔D 0.5L 0.005L 2 0.000125L·(14-L)·(D-10)〕 2 ÷10000确定。 式中:V—材积(m 3 );L—检尺长(m);D—检尺径(cm)。见GB4814—84《原木材积表》。 本方法适用于出口及部分进口合同规定的原木。
2.采用国际单位制以米(m)、厘米(cm)和立方米(m 3 )为计量单位。
3.采用英制单位以英尺、英寸和板英尺为计量单位。
4.采用国际单位制以米(m),厘米(cm),和立方米(m 3 )为计量单位。
②直径检量:采用木材专用围尺,在距原木两端断面与厘米处,分别检量原木的大头围径和小头围径,经进舍后取其平均值作为检尺径,不带皮检量。 检尺径公式:D=(d 1 d 2 )÷2。 式中:D—直径;d 1 —原木大头围径;d 2 —原木小头围径;
③材积计算:采用“威廉克莱米”(WILLIAMKLEMME)原木材积表,公式:V=4÷л×D 2 ×L×(1÷10000)或V=0.7854D 2 L÷1000 式中:V—材积(m 3 );D—检尺径(cm);L—检尺长(m);л—圆周率(3.141
6)。本方法适用于进口马来西亚(沙巴)原木。